醫政公文

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:轉知衛生福利部釋示,有關99年9月24日前曾任醫療機構負責醫師(含中醫師及牙醫師)者,得不受該部(前行政院衛生署)99年9月24日衛署醫字第0990263030號公告關於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場所規定之限制。